5月2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文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文勤,男,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文勤在新野县幼儿园南自家经营的“欧.衣尚”门市前碰到田明良,二人因之前赌博债务发生纠纷,引起口角。被告人马文勤从自己汽车上拿下一把砍刀,沿路追逐田明良,追到解放路与教体局交叉口处,将田明良砍伤。经鉴定,田明良右胸部的损伤为轻伤,右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文勤已赔偿被害人田明良38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文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马文勤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