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法院首例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机动车辆案

  发布时间:2012-05-09 08:32:22


    自《刑法》修正案以来,5月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首例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被告人赵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赵军,系新野县汉华办事处人。2012年2月2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赵军酒后驾驶豫R5J088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郑新线新野县沙堰镇施庵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54mg/100ml。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赵军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后果,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原因,后果及危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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