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足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一)2011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足堂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姚营村李风池9组其妻哥李云雷家,看到李云雷在自家房屋附近放羊,李足堂上前问李云雷要玩具枪,二人发生口角后,二人用木棍相互击打并相互扔砖头。后李足堂用水果刀刺李云雷背部,并用砖头击打李云雷面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云雷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胸部的损伤是加害手段。
(二)2009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足堂因家庭琐事与其妻李云秀发生争吵,李足堂持菜刀在厨房将李云秀砍伤。经鉴定,李云秀头部及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
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李足堂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足堂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足堂在实施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李国权辩护认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案件的事实不相符,依法不予采信;辩护认为被告人李足堂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系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足堂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