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债务发生纠纷,引起口角并持刀砍伤他人的被告人李勤,犯故意伤害罪,5月1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
被告人李勤,系新野县人。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在新野县幼儿园南自家经营的“衣尚”门市前碰到田某,二人因以前赌博债务发生纠纷,引起口角。被告人从自己汽车上拿下一把砍刀,沿路追赶田某,追到解放路与文体局交叉口处,将田某砍伤。经鉴定,田某右胸部损伤为轻伤,右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勤主动赔偿田某经济损失38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赌博债务纠纷与人发生口角,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原因,后果及危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