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抢耕牛案,被告人庞保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杜好增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庞保玲(绰号夹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3年12月24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2月刑满释放。(一)2004年1月29日夜,被告人庞保玲、杜好增伙同廖增军(已判刑)、廖俊让(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熊油坊村,持刀、撬杠等凶器,威逼周景荣,劫走耕牛2头。经鉴定,被抢耕牛价值4300元。
(二)2004年1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庞保玲先后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沙台村、杨陂集村、李楼村、冯营村等处,盗走庞朝义、罗有碧、朱向阳、翁应芳等人耕牛共五头,计价值22400元;被告人杜好增于2004年1月份,先后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沙台村、杨陂集村等处,盗走庞朝义、罗有碧家耕牛共3头,计价值77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保玲、杜好增伙同他人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庞保玲参与盗窃三起,耕牛三头,价值17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杜好增参与盗窃一起,耕牛一头,价值3200元,数额较大。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参与盗窃罗有碧家耕牛,并向本院提供了廖增军的供述、被害人罗有碧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指向一致,证实了廖增军参与盗窃罗有碧家耕牛的事实。对二被告人是否参与该起盗窃事实,因二被告人予以否认,现有证据间缺乏相关性,认定二被告人参与该次盗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庞保玲、廖增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庞保玲辩解认为,在抢劫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经查,卷中虽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称盗窃由廖增军提议,但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被告人及廖增军等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均辩解认为,没有参与盗窃罗有碧家耕牛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解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庞保玲有犯罪前科,且系多次盗窃;二被告人均系入户盗窃,涉案耕牛部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