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非法侵宅行凶 投案自首从轻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30 08:14:52


    因为债务纠纷与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并持菜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闹事,毁坏财物的被告人王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5月2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500元。

    被告人王岩,系新野县前高庙乡人。2011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在本村村民时某家中,因为债务纠纷与时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随后,被告人手持两把菜刀窜至时某家中,踹开楼门,闯入院内,将院内的洗衣机踢坏,摩托车轮胎砍破。经鉴定,被害人时某右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价值923元。被告人王岩于2011年9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岩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厮打,后未经被害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侵入被害人的住宅,并将被害人家中的物品肆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并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原因,后果及危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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