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玩具枪刺人死亡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2-06-07 08:35:01


    因一玩具枪二人发生口角,二人用木棍及扔砖头相互厮打。不该用水果刀将他人刺伤致其死亡的被告人李堂,犯故意伤害罪,6月6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堂,系邓州市刘集镇人。2011年11月11日17时,被告人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姚营村李风池其妻李某家,看到李某在自家附近放羊,被告人上前问李某要玩具枪,二人发生口角,随后二人用木棍及扔砖头相互厮打。被告人用水果刀刺李某背部,并用砖头击打面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某系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堂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