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没钱伸黑手 偷盗朋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07 08:37:12


    6月6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贺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

    贺朋,1994年生,邓州市人。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贺朋和朋友张涛到新野县城新新人类网吧上网,在网吧张涛对其颇为照顾,为其买饭买水。但贺朋因自幼丧母,其父残疾,家庭贫困,无力支付上网费用,遂趁张涛睡着之际,将张涛的一部华为手机及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965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贺朋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贺朋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了悔改之意,其认罪态度较好,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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