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的张宝,因犯抢劫罪曾被判刑三年,在刑满释放后,不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疯狂盗窃。7月2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张宝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宝因犯抢劫罪于是2005年4月8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刑满释放。
2009年3月26日、28日、30日,被告人张宝伙同他人二次窜入新野县城关镇、三次窜入河南油田盗窃摩托车、电动车五辆,共计价值11913元。2009年3月30日下午,被告张宝在销售电动车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防干警盘查,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在被羁押期限间,张宝还揭发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1913元,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张宝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宝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在羁押期间揭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