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物九百元 一农妇被判罚金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2-06-12 08:24:26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要购买,已触犯法律的被告人李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月1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兰,系新野县一农妇。2011年9月27日晚,新野县工商局银行家属院的居民王某停放在该家属院车子棚内的红色爱玛电动车被盗。同年24日,王某在新野县万家鞋城店前发现了自己被盗的电动车后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电动车系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兰以90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中购得。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3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兰在购买该电动车时,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庭审中,被告人李兰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原因,后果及危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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