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6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人法院,对一案件诉讼当事人刘某依法拘留十五天,罚款三千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亲姑舅老表,2006年被告刘某进县城后,没有房屋居住,请求暂住在原告在棉麻公司的单元楼,原告看在是亲戚的情分上,同意让其居住。现在原告需要该房,要求被告搬出时,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拖着不搬,也不给明确答复。为此,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是侵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向法庭提供伪造重要证据,其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刘某拘留十五天,罚款3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