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宅基生纠纷 一时冲动伤害人

  发布时间:2012-06-15 08:20:41


    俗语称,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可被告人王召林因为宅基纠纷,一时冲动,用砖头将邻居王某打伤,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召林,犯故意伤害罪,6月1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28000元。

    被告人王召林,系新野县沙堰镇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系近邻,因为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12年1月22日17时许,因双方院墙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到被害人门口,用砖头将王某左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额部损伤为轻伤。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召林因宅基纠纷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在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并道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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