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被告人徐小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徐小苏,新野县新甸铺镇人。2010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徐小苏驾驶挖掘机,在新野县新甸铺镇宋庄村农田里挖排水沟时,不慎将呼和浩特至广西北海的国家一级通信干线挖断,造成系统中断39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91972元。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方和被害人河南省南阳通信传输局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小苏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国家一级通信干线挖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直接经济损失91972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苏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