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村组长受贿6万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2-06-26 08:27:55


    6月25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程文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程文强,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任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组长。2008年9月份,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程保长为多占村集体用地建房,向被告人程文强行贿4000元。

    2008年年底,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郑占龙为多占村集体用地盖房子,在被告人程文强的明示下,郑占龙送给程文强现金4万元,后2万元入组集体账,余下2万元程文强占为己有。

    2009年年底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赵梅霞为顺利建房送给被告人程文强现金2万元。

    2008年年底,高月、吴晓飞合伙开发建房,遭到被告人程文强阻止,并向其索要3万元,2008年年底,在建筑工地上,高月送给程文强现金16000元,后房屋顺利建成。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程文强向新野县纪检委退出违纪款8万元,2012年4月1日,被告人程文强向新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上缴违法所得4万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文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程文强在纪委如实交代,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新野县纪检监察部门于2011年3月9日至3月25日已经询问程保长、郑占龙、吴晓飞、高月等人,掌握了被告人程文强受贿的犯罪事实,而程文强于2011年3月28日才向县纪委监察局交代犯罪事实,故对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程文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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