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村民,在县城购买了李某的一套房子。我和李某是朋友,为少交契税,我俩协商,房款付清后,房子交由我居住,房产证上李某的名字不改,并对买房合同进行公证。请问,对购买房屋只办理公证不过户行不行?有没有风险?
读者:杨枫
杨枫读者:
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主义制度,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即使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结清了房款,房屋的所有权仍然不能转移。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以上条文都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虽然你和朋友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对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交清了房款,并实际占有该套房屋,但只要你和李某一天未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说,房子仍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业主李某。你和李某虽办理了合同公证,但公证后的买房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李某违约,故意向第三人隐瞒该房已出售的事实,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话,即使你已付清房款,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出卖人李某追究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太多了,存在的风险太大了,因此你最好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签订合同、交易完成后,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避免风险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