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抢夺被判刑罚 今操旧业又入牢监

  发布时间:2012-06-28 08:43:46


    乔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刑罚,出狱后不是洗心革面,重新作人,反而是变本加厉重操旧业、流窜抢夺。6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乔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乔某,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2008年6月1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3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乔某伙同刘某、刘某某、侯某某四人骑摩托车在南阳市长江路南新路口,将张某的白色挎包抢走,内装存折、医保卡、两部手机,一部5230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1274元)、一部橘红色滑盖手机及其他物品。

    2011年3月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伙同刘某、刘某某、侯某某四人骑摩托车在新野县实验中学附近,将蒋某的咖啡色小布包抢走,内装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1120元)一部、一串钥匙及五、六元现金。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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