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种子,在没有检疫证书、检验证明编号、进口审批文号等机关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给十五户农民,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98120元,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刘红瑞、马长印、刘红晓犯销售伪劣种子罪,6月2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闫永平免于刑事处罚,并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金。
被告人刘红瑞、马长印、刘红晓、闫永平系新野县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红瑞与刘红晓系兄弟关系。2011年二三月份,新野县樊集乡经营化肥种子门市的被告人闫永平联系被告人刘红瑞欲购买“天光一本”大葱种子,后被告人刘红瑞通过查询得知被告人马长印处经销该种子,被告人刘红瑞联系了在“郑州神马种业”经营种子门市的被告人马长印,由被告人马长印将“天光一本”种子89桶以每桶6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发货给被告人刘红晓,被告人刘红晓将种子取回并通过物流将货款汇给被告人马长印。后被告人刘红瑞将该批“天光一本”种子89桶以220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闫永平,被告人闫永平以每桶28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批种子计78桶销售给新野县樊集乡的卢某、樊某等15户种葱农民。经鉴定,该型号葱种子为伪劣种子,经新野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产品造成15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9812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不合格的种子,造成15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981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应受到惩罚。四被告人的行为虽对农户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但在案发后,被告人刘红瑞、马长印、刘红晓能积极对农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农户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刘红瑞、马长印、刘红晓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闫永平虽系本案的被告人之一,但在其发现种子存在问题后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人刘红瑞,积极将损失缩小,为切实维护农户的利益作出了自身的努力,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