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06年2月,王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就与朋友张某一起找到刘某向其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王某,借款金额:5万元,还款期限为2006年8月20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二年。合同到期后,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刘某借款,张某虽然经济状况较好,但称借款人是王某,不愿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因张某的经济状况较好,刘某想单独起诉张某让其偿还王某借款本息,请问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网友:小茵
小茵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可以采取保证的方式,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上,即只有在借款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张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刘某可以只要求其承担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张某承担了偿还刘某借款本息的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