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民到新野盗原油 获刑十年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2-07-06 17:05:42


    7月5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同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同山,1962年5月1日出生,系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渠村乡人。2008年6月份,被告人张同山伙同他人事前预谋到南阳打孔盗油,之后于同年7月份,张同山通过新野的庞彦生(已判刑)事先踩点租房,并在庞彦生的帮助下,租下了庞彦生二舅邓永进的位于新野县沙堰镇夏雾溪村南新路西侧的房屋,并在所租房屋内挖储油池准备盗油。后张同山等人将位于南新公路东侧荆魏输油管道新野段的石油管道钻孔后铺设自制管线拉至所租住的房屋内,对管道内的原油进行盗窃并引至屋内所挖的储油池内。2008年7月23日因连续下雨存放原油的房屋院墙倒塌,致使储油池内的原油溢出,被附近的村民发现后报警。被盗原油21吨经鉴定,价值146339元。

    2008年7月24日至25日,被盗的原油21吨全部返还给受害单位襄樊输油处魏岗输油站。

    另查明,同案犯庞彦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张同山当庭供述及其本人以及同案犯庞彦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邓永进的证言,均证实了其与他人预谋来新野并伙同庞彦生等人共同参与盗油的事实。被告人盗油价值1463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解其本人没有参与对输油管道进行钻孔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另辩护认为被告人盗窃原油的数量无法认定的辩护理由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同山伙同他人在输油管道上钻孔并通过铺设的管线将所盗原油引流到被告人租赁房屋内所挖的储油池中,所盗的原油已脱离了受害单位的控制范围,已构成盗窃既遂,故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且所盗原油已返还被害单位,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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