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烟遭拒绝 怒打老板娘

  发布时间:2012-07-12 07:22:33


    7月10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俊酒后到王香荣的代销点买烟,因王香荣正在做饭,不做买卖。遂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刘俊用不锈钢茶杯将王香荣左耳、左眼及口腔打伤。经法医鉴定,王香荣左耳的损伤构成轻伤,左眼部及口腔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刘俊一次性赔偿王香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俊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俊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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