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车间职工,本应和睦相处,不该因小事发生争吵,将他人殴打致伤的被告人李新,犯故意伤害罪,7月1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人李新,系新纺集团职工。2012年3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在新野县新纺集团清花车间干活时因卸花问题与女工马某发生争吵,两人相互谩骂后,被告人殴打马某,致马某右耳穿孔。经法医鉴定,马某右耳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新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