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被某用人单位招录为非全日制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因故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合同中我们双方有关不缴纳养老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吴刚
吴刚读者:
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激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而且是由个人激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与你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