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强夫妻二人原为新野县上庄乡杨营村村民,育有一子一女。在杨营村2003年的土地承包中,他承包了杨营村的10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10月,张强将全家户口迁入新野县某街道,成为城镇户口,并搬离出其原住村庄。2009年6月,该村村委会以张强一家户口已迁出该村,不再属于该村村民为由,强行收回了张强一家的6亩耕地。张强不服,于2012年5月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享有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问。张强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张阳
张阳读者:
张强的要求合理。我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的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本案中,张强在2003年合法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虽然张强将全家户口迁入某县某道,成为城镇户口,但该村村委会应当根据王某一家的意愿,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方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全都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不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