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首例审结一起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赵孟玉退休时间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赵孟玉,退休工人,住邓州市三贤路北环村166号。
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邓州市商业总公司。
事实:原告赵孟玉是1964年12月应征入伍,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和体检表均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后,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上出生年月为1 944年9月涂改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训练团第十一期学兵结业鉴定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原告于1969 年3月1日退伍,退伍军人登记表的出生年月填写的1946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原告于1969年8月到邓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 年9月28日转为固定工,年龄填写3 O岁,涂改为31岁。2000年10月1 0日邓州市劳动局重新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邓州市商业局(现邓州市商业总公司)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该审批表被告批准原告退休时间是2006年4月17日。原告的工资发放到退休。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和编造档案。本案中,被告在审查原告退休时,审查原告的职工档案,被告批准原告退休没有过错,因职工档案中没有原告的入伍档案,职工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将原告的退休时间批准为2006年4月。在批准退休后,原告又将入伍档案找到提交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又将档案转交给被告。档案的出生年月虽有涂改,但最先计载的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的通知,应以原告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为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