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以原告败诉告结。
被告王某与丈夫共同生活期间盖有一院房屋,丈夫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一人居住。2008年王某与两个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2012年,王某的两个女儿将母亲、哥哥、弟弟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在庭审中查明,几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两原告确实未直接参与。但通过庭审中被告陈某提供的多名证人证言及事后了解,该村的许多村民都知道买卖房屋的事情,而两个原告在卖房时均在村里居住,因此,两个原告完全不知情明显与常理不符。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细心观察发现,两原告与母亲及兄弟之间似乎并没什么矛盾,遇到一些问题,还互相商量。为了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法官对周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搜集,这才获知,原来,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即将改造拆迁,一院住房将可能获得一大笔拆迁款,之所以引发这场官司也许与此有关。
最终,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按照合同履行多年,且被告陈某取得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陈某应属善意第三人,故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二原告可向其他共有人另行主张权利。在此,法官建议,在民事交往中,每个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勿受利益的驱使违背这一原则行事,否则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