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2-11-13 08:10:15


    案情

    五保户朱某,70岁,无儿无女,仅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妹妹早已出嫁,后朱某入住乡敬老院。2011年11月27日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获得赔偿款12.3万元。朱某妹妹与乡敬老院就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分歧

    该笔死亡赔偿金归谁所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其妹妹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归朱某所在的乡敬老院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死亡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死亡补偿费用,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照遗产进行处理。但朱某与乡敬老院双方没有签订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继承人,其同胞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遗产,但乡敬老院有权要求扣回“五保”供养的费用。

    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任。……。”本案中死者朱某虽属于乡敬老院的五保户,但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第三人对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朱某交通事故死亡后,应由其近亲属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并参与事故的处理,故朱某的同胞妹妹对朱某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享有有请求权。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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