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姐姐与我姐夫陈某于2009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0年2月我姐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2个月后出院。2011年6月他们二人婚生一男孩。
2012年8月31日我姐夫陈某将我姐姐骗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县民政局为他们二人颁发了离婚证。我姐姐婚后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只不过有时轻,有时重。请问:民政局能否为我姐姐颁发离婚证?她该怎么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读者:李君
李君读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你姐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局不应为你姐姐颁发离婚证。你姐姐可以县民政局为被告到法院打一行政官司,请求法院撤销县民政局为其颁发的离婚证,以此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