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民司法理念,12月19日,该院城关中心法庭深入到案发地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邀请县乡人大代表组成陪审团到案发地勘察现场,参与此案的审理并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旁听乡村组干部及群众达120余人,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宣传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叔侄关系)、薛某(系原告二嫂)系上港乡亭陂村3组人。原、被告为一口水井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东、西邻居。相邻的各方应当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纠纷。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将水井打在自己向东向南的路上,影响自己向南通行,称被告在自己向东流水的路上堆放杂物,影响雨水的向东排放。经庭审查明及现场勘验照片可以看出,被告刘某某在水井打起后已将水井安全覆盖,并不妨碍原告向东向南通行。原告现住房为面北临路门面,没有就自然流水铺设专一的管道,而是任雨水随地势流走,原告现房屋宅基地高于南、北路面,向北、向南均可排水,向东流水不是原告唯一的流水通道。原告称二被告为打井与自己发生纠纷,将其打伤,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当庭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当庭宣判,赢得了人大代表、乡村干部及村民的好评,社会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