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1年2月10日我邻居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390天,于2012年3月7日出院。王某无其他亲属。王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一年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请问:王某的工伤申请是否存在中止情形?他该怎么办?
读者:小华
小华读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具体到你的邻居王某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障碍”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故王某的工伤申请存在中止情形,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王某可以以人社局为被告打一行政官司,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此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