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争端,法官辨法析理终调解

  发布时间:2013-01-08 15:01:05


    2013年1月5日,新野法院城关法庭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原告张霞和被告张雷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到西安生活,并于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张仪悦。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张霞遂带女儿张仪悦搬出另住,并于2012年12月份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雷支付小孩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立即和原、被告联系,询问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的意见。原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扶养费;被告不同意出抚养费,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对该案分别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孩不是个人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归谁所有,抚养小孩,要结合自己现有生活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等。本案中,小孩一直由其母亲照顾,承办法官不仅不断和被告沟通,也联系到被告的家人,让他们也考虑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岁为止。被告并当庭支付了20000元抚养费,该案得以圆满处理。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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