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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孙子很小就失去了父亲。其母另嫁后,孩子经常遭到打骂,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现在,我们想把他领过来抚养。请问,我们能否做孙子的监护人?
读者:王雪
王雪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父母有一方仍然健在,他的父或母就自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你们孙子的母亲的行为足以表明她已丧失了担任儿子监护人的资格。因此,作为孩子祖父母的你们,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其母的监护权,确定由你们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