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摔伤达成协议未履行 原告诉请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12 08:26:58


    农民工在移民点工地开车作业不慎摔伤,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4月9日河南省新野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为劳务受害者纠纷案,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

    案情:

    原告周某受雇于被告鲁某工地干活。新野县溧河铺镇冯营移民点的部分土建工程由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鲁某,同时委派该公司项目经理庞某管理。2009年秋,庞某找到鲁某,双方商定由庞某包料,鲁某包工。周某系鲁某雇佣人员。2010年3月21日下午,庞某在冯营村移民点监工,周某在开小吊车时,因小吊车固定不到位,致使周某从二楼顶层摔到一楼顶层致伤,后被送到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4月15日出院,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6136.11元,由鲁某支付原告8000元。原告出院后,经新野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3182元由原告周某领取。2010年12月23日,周某从新野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获赔3614.03元。22011年4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南阳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4月2 9日,鲁某与周某达成协议,内容为:“协议人周某、鲁某  周某,女,汉族,现年……岁。2010年3月21日下午,周某在冯营移民区工地,因开小吊车摔伤,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痊愈,为此产生的费用后已有鲁某金额支付完毕。根据公平、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鲁某在支付周某在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后,另外补助3000元作为补偿金,依此作为此次事件全部结束,今后如果周某身体状况发生任何情况,均与鲁某无任何关系。协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人:周某  鲁某 中间人:……2012年4月29日。’’

    因该3000元至今未支付,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鲁某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为该次鉴定原告支付交通费68元和放射费70元,被告鲁某支付鉴定费6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告鲁某就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周某受雇于被告鲁某,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因被告鲁某没有履行该协议,故应承担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义务,支付原告3000元。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诉请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没有证据支持,再次请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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