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不赡养七旬老人 法院依法为其主持了公道

  发布时间:2013-04-16 08:41:24


    七旬老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因赡养问题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效,于是将一子女告上法庭。4月15日河南省新野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赡养老人案,依法判决原告随被告曾甲共同生活,由被告曾乙、曾丙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和死后的丧葬费由三被告负担。为七旬老人依法讨回公道,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人的好评。

    原告刘某系新野县城郊乡人。原告与丈夫曾某(已去世)生育有三个儿子及两个女儿,长子曾甲,次子曾乙,三子曾丙,长女曾豫,次女曾丽。现五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一个儿子不赡养老人,原告现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因赡养问题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对已无劳动能力的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请求随长子曾甲共同生活,由次子曾乙三子曾丙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符合当地的消费支出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今后因病医疗支出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三被告平均分担及死后的丧葬费用由三被告平均分担,因原告有五个子女,每个子女应负担原告赡养费用的五分之一,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依法确认为由三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被告曾甲、曾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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