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关系所引起的舅占有外甥房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所占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赵龙朝与被告赵玉山均系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居民。被告赵玉山系原告赵龙朝三舅,赵华兰系原告二舅。因赵华兰未婚,原告出生后未满月即由赵华兰收养。1997年赵华兰因病去世,留有四间平房,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居委会8组。赵华兰的丧事由被告负责办理。后原告到广州打工,房屋由被告居住。2 0 04年3月被告将争议房屋拆掉建成现有房屋。2 0 12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 争议房屋经评估建筑面积为 157 平方米,2012年12月24日评估价值为92200元。被告在新野县汉化街道湍口社区另有房屋。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龙朝与赵华兰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之间的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告虽办理了赵华兰的丧事,但并不能剥夺原告的继承权,赵华兰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赵华兰遗留的房屋已被拆除,其价值已无法确定,被告在争议宅基地上另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经评估现价值92200元,被告办理了原告养父赵华兰的丧事,确已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依循公序良俗原则,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9 2 2 O 0元,现有房屋归原告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