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迟来”履行的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3-05-21 08:13:42


    5月20日,河南省新野人民法院执行局,来了一名被告王某,他激动地说:“对不起法官……..对不起法官….对不起被害人…….!”我今天来就是履行十一年前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法院判决我赔偿王甲、王乙、王丙各项经济损失23500元,我现在在外地打工挣到钱了,把赔偿款给还了。

    2001年12月22日19时40分,被告王某受雇驾驶王林的无牌照、制动器无效的中巴车在新野县县城人民路由南向北行使,行至粮食储备库北侧路口处,与由西向东的行人王华敏相撞,致使王华敏当场死亡。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02年4月3日,在法院主持条件下,王某愿意赔偿王甲、王乙、王丙各项经济损失23500元。后因被告人服刑期满后,到外地打工,杳无音信,无法执行。

    为使裁判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结,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野法院对不履行裁判文书不确定义务的被告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一张贴公告,出动宣传车等方法定期进行宣传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履行义务的被告人纷纷到法院自觉履行了义务,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w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