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提高人民陪审员的 业务水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强化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设立陪审员工作档案。加大陪审员审判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积极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培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同时,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让陪审员安心参加审判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准确把握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地位,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有效实现法官与陪审员间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能动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合理使用陪审员,努力达到均衡参审。在陪审员参审使用上,拟成立书记员管理室,由该室负责排期开庭,统一随机抽取使用陪审员,逐步解决好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悬殊过大和庭与庭之间陪审员参审率不平衡的问题。
五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因为落实措施不过硬,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现象。首先,是“随机抽取"执行不到位,固定性地使用陪审员。有的相对“固定”地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或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有的基层法庭在使用陪审员时,根据人民陪审员居住地,就近选用本乡镇或附近乡镇的有限的几个陪审员。其次,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就餐、误工补贴、培训等费用,兑付不及时或不能按《决定》要求兑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者,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否,缺乏法律约束,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参审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