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保澄和民二庭庭长张志胜二人来到被告李某所租赁的门面房旁边,看到李某情绪稳定、在正常经营生意时,二人会心地笑了。李保澄院长感慨地说:“咱们这半月来的工作终于有了成效,案结事了才能让咱们真正放心!”
2011年10月30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马某某所有的三层楼房中的第一、二层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三年。合同签名由王某某的母亲被告王某代签,合同签订后,王某就对一楼进行装修并由王某使用经营家纺用品,二楼做为仓库并由王某的妹妹王某乙一家居住。2012年10月30日10时左右,被告王某某所租房屋的二楼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 门鉴定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王某某仍在其租赁的一楼继续经营。原告马某某要求王某某交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王某某以火灾造成损失为由,既不交房租也不将所租赁房屋交付原告,原告马某某起诉至新野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房屋租金到房屋交付时为止。二被告则辩称,发生火灾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原告租给被告的房屋安全设施不到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80000元,新野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6月13日当审理该案的法官将判决书送达被告后,被告对判决不满意,法官主动就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做了详细的解释。并告知被告,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可以抽出时间再做解释。6月15日,在被告对判决仍有疑问的情况下,李保澄院长和民二庭庭长张志胜亲自为被告王某做判后答疑工作,从法律规定到案件具体情况解释了足足有一个钟头,被告无言以对。6月18日,审理该案的承办人得知被告情绪再次失控后,又一次来到被告所租住的房屋,被告情绪异常激烈,声称,我也不上诉,上诉也有可能赢不了官司,自己孤儿寡母,做生意投出了本钱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因火灾受到巨大损失,判决了我也没能力执行,并拿出一瓶子毒药和一壶汽油,要喝药后在出租屋里自焚。在此情况下,法官一边稳定被告情绪,一边联系原告做原告的工作,原告对被告的情况也比较同情,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6月26日,承办法官又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李保澄院长和民二庭庭长张志胜也亲自参与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 :被告继续租赁原告一楼门面房至2013年7月26日,所租二楼房屋于2013年7月30日前交付原告;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26日的房屋租金原告放弃不收;原、被告在火灾后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李保澄院长和民二庭庭长张志胜这才松了一口气。6月30日被告按调解协议商定的期限将二楼房屋交付原告,至此,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才真正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新野法院在深入开展“一改双优”活动中,继续坚持判后答疑制度,完善了判后答疑制度,将案结事了作为判案、执法的最高境界。强化了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在宣判后,当事人提出疑问或上诉及进行申诉时,由相关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答疑,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知度和自觉履行率,维护司法权威。由于该适度的落实,新野法院上半年审理的案件未发生一起上访、信访案事件 ,维护和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