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类案件逐年上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法院审理案件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为有效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社会矛盾。我院建议,对一般条款既可采用书面说明,也可采用口头说明。对于免责条款应从法律上限定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可以就每一险种拟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再加以必要的口头解释,说明书一式两份,以双方当事人签名表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体现法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严格要求,以达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以上建议当否,请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