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于2008年4月16日借原告戴某6万元,约定于2008年10月16日前归还。被告程某与原告戴某约定对被告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戴某于2009年8月4日起诉要求被告夏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程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与原告戴某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戴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程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戴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程某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程某应免除保证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戴某对被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