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新野县个体工商户李伟在生产加工面粉过程中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近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伟在新野县歪子街南端开办面粉厂为群众磨面。2013年8月16日,新野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伟在生产加工面粉过程中添加一种面粉增白剂。经鉴定,添加的增白剂为过氧化苯甲酰,系禁止向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在生产加工、销售面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宋 豫 张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