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为了证明自己清白 一学生三楼跳下

发布时间:2013-12-17 16:09:37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邓 丽 邓 涛)为了向同桌朱某证明自己并没有拿对方的课本,新野一六年级小学生程某竟从三楼跳下,造成八级伤残。昨天,记者从新野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学校和朱某分别承担40%和10%的责任,由于学校投了保,学校方面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

    程某和朱某同在新野县城某小学校六年级二班上学,二人系同桌。2012年3月30日上午,在英语课堂上,朱某的英语课本找不到,就问同桌程某是否在他书包里,程某说没有。双方为此打起赌来,约定若书本在程某的书包内,则程某需要给朱某10元钱,若不在的话,朱某要给程某10元钱。后来朱某在程某的书包内找到了英语课本。朱某就让程某给其10元钱,并用言语不断刺激他。程某情绪激动,扬言要跳楼以证清白。下课后,程某独自跑出教室从教学楼三楼走廊跳下,造成足部受伤。

    事后,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法院查明,程某为城镇户口,他所在的小学通过新野县教体局为其统一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限额为30万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年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与同学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朱某在与原告发生争执之后,用言语刺激原告,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程某与朱某在上课期间发生纠纷,程某在下课后跳楼致伤,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可由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学校投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责任编辑:wl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3年12月17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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