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金玺 通讯员宋 豫 鲁丽君)为了获取利润,王某在加工熟食时竟添加假盐。昨日,记者从新野县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系新野县一小商户。2013年7月至9月,为了获取利润,王某在自家经营的熟食店内,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散装食盐用于加工熟食。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足以给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后王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月20日第W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