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继承亲属遗产是权利 偿还生前借款是义务

发布时间:2014-01-20 08:45:15


    被告程某系赵某之妻,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系赵某之子。2008年3月26日,赵某因做水泥生意借原告张某96500元,一直未予归还。2011年7月份赵某死亡。赵某死后遗产有房屋一座。2013年7月24日原告张某起诉称三被告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赵某所欠债务96500元及利息在所继承或清理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96500万元及利息。

    结果

    近日,新野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程某、赵某甲、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965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赵某本应依照所借的96500元归还给原告,因赵某于2011年7月份死亡,作为赵某配偶的被告程某,儿子赵某甲、赵某乙均是赵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被告应在继承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96500元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故应予以支持。

    (记者李艳通讯员张延波周建娜)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1月20日第15版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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