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新野县一小商户在其加工的熟食中,添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盐。1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丽在新野县王庄镇政府路北自家经营的“老北京烤鸭”店内,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散装食盐100斤用于加工小菜和烤鸭,至案发已使用80斤。经鉴定,被告人王丽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盐标准,足以给人身健康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丽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新野县法院 宋 豫 鲁丽君)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3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