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磕掉4颗牙,12000元的安牙费谁付?

《南阳晚报》:法院说,这笔钱保险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14-01-23 08:37:47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宋 豫 邓 涛)一名小学生在校内磕掉4颗牙,学校赔偿了12000元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昨日,记者获悉,新野县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新野县城区某小学保险金12000元。

    去年9月21日,新野县城区某小学学生李某在课间自由活动时,被同学不慎撞倒,当场磕掉了4颗牙齿,学校连忙救治,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该小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校方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月3日,保险公司理赔给学校医疗费用300元。后因李某的牙齿需要做修复手术,经医院诊断:牙齿尚需做两次修复手术,每次每颗牙齿1500元,4颗牙齿共计6000元,两次修复手术需要12000元。最终校方与李某的母亲达成赔偿协议,向李某的家人支付了12000元后续治疗费用。随后校方就12000元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已经理赔终结为由不同意赔偿。

    新野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学校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是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校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交纳保费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对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本身无异议,且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校方已实际支付,校方的请求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月23日第W8版

责任编辑:w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