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拐卖新生儿涉案7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0 11:18:18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宋豫吴瑞峰)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南阳新野一男子为牟利却将自己刚出生的两个儿子卖给他人。昨日,触犯刑法的王某永犯拐卖儿童罪被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从重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王某杰、高某爱、王某群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王某新、王某兰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农历三月份,被告人王某永经被告人高某爱、王某群的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卖给被告人王某兰,被告人王某兰予以收买。2009年农历四月份,被告人王某永经被告人王某杰的介绍,以4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卖给被告人田某、王某新夫妇,被告人田某、王某新予以收买。

    经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永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孩子卖给他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杰、高某爱、王某群为被告人王某永出卖儿童介绍收买人并居中联络,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王某新、王某兰收买儿童,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七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王某杰、高某爱、王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受到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2月20日第18版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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