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新野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朱某芝损失10万元。
朱某芝,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人。2013年3月16日,原告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到被告处手术治疗,2013年3月26日出院。 2013年4月30日又因术后肝内胆管结石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13年5月2日转入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后。2、胆总管梗阻并胆漏。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4、腹腔积液。5、重度营养不良。病因在于手术材料未清理干净。2013年5月24日出院,。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再次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计支付医疗费31633.40元。2013年9月27日经南阳市医学会鉴定,原告在被告处的第一次手术病例构成医疗事故,被告负完全责任。2014年1月13日,经南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胆囊切除构成伤残九级。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1633.40元、误工费54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护理费6303元、残疾赔偿金81770.48元、交通费861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41199元、后续治疗费48000元、鉴定费750元,共计269985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新野法院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