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我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4-04-04 08:59:42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2006年结婚,婚后因我的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我们去看医生,医生建议我们选择应用人工授精技术。2008年,我们利用精子库中的精子实行了人工授精手术,我妻子于当年9月生下一女儿。现我们因感情不和想离婚,我认为这个孩子与我没有一点血缘关系,不想抚养她,我妻子想抚养她。请问:如果我妻子抚养这个孩子,我还用支付抚养费吗?

                                          读者:李明

李明读者:

    对于如何认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即使这个孩子与你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由于当时是你们一致同意采用的人工授精技术,那么这个孩子就应当视为你们的婚生子女。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就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即使孩子由你妻子抚养,你仍然要支付其抚养和教育的费用。但是,同时你也享有法律赋予你的父亲对女儿的权利,例如探望女儿的权利、年老时有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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