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利用双休日时间快立、快执一起打工农民致残赔偿案。4月28日,当农民工耿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26000元赔偿款时,感动地说:“谢谢你们,没想到这么快就把我的赔偿款执行来了。”
原告耿某受雇与被告张某。2013年12月27日下午3时许,耿某在张某负责的上港乡徐庄村工地上为房主徐某建房,从四米左右的前墙与南山交叉梁上的夹角处下架时,手扶的砖块断掉,身体倾斜倒在地上摔伤,后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427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9824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经南阳市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3月2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3187元,2014年4月25日原告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案后,执行法官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发,牺牲双休日的休息时间,经过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被告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法律责任的法律效果,便与原告达成协议,当场履行赔偿款26000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