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白某某心里一直窝着火,自己一片好心,帮朋友解难题,却成了被告,还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说白了,就是替人还账。
[案情]
2013年初,朋友郭某某找到白某某,称自己有急事让帮忙借钱,白某某就找到张某某,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同意,郭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某某现金贰万元整 小写20000.00元,借款人:郭某某 担保人:白某某 2013.4.5”。借款后不久,郭某某外出,张某某找不到郭某就找白某某催要借款无果,起诉至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
[判决]
新野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郭某偿还借款20000元月及利息,被告白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靠郭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被告白某某则辩称,郭某某借张某某钱属实,我在借条上签有名,但我只是中间介绍人,不懂得什么是担保,郭某某应当还款,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针对白某某的说法,新野法院的审理法官陈金波是这样说的: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作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郭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白某某为债务人郭某某借款2万元提供担保,现债权人请求担保人白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辩称其不明白何谓担保人而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官也告诫大家,帮人本是好事,但要在自己能承受的限度内,而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清楚, 不能为一时的义气,事后追悔莫及。